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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评定分离”改革实施办法 (试行)》的通知

2022-12-13 09:53 来源: 市住建局

长建发〔2022〕203号

各县(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各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各有关单位:

现将《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评定分离”改革实施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



长治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2年12月8日

(此件公开发布)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评定分离”改革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强化招标人主体责任落实,根据住建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监管的指导意见》(建市规〔2019〕11号)以及山西省住建厅《关于推动全省住建领域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规范运行的实施方案》与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评标定标分离(以下简称“评定分离”)是指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明确评标方法和标准、定标办法和要素,由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对投标人的投标报价、技术标和商务标等因素进行评审后,向招标人推荐一定数量不排序的定标候选人。招标人根据定标规则,综合比较定标候选人履约情况、报价情况、信用情况等因素,公平公正、科学择优确定中标人。

第三条 符合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第16号令《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招标人可选择本办法实施“评定分离”。

第四条 实施“评定分离”的,坚持“优中选低、低中选优”原则。工程复杂、技术难度高的项目采用“优中选低”的原则,在优质企业中选择一个投标报价相对较低的投标人;技术难度一般的项目采用“低中选优”的原则,在投标报价较低的投标人中选择一个相对优质的企业。

第五条 工程招标投标活动实行招标人负责制,招标人对招标、定标过程和结果承担主体责任。

第二章招标

第六条 招标人应严格招标文件编制,对招标文件的合理性、合法性和质量负总责。

第七条 招标人使用“评定分离”办法招标的,应在招标文件中予以明确,并在招标文件中载明定标原则、定标要素、定标程序与方法等内容。招标人事先确定的定标规则作为内控机制应保持相对连续性和稳定性,不得在招标过程中改变既定规则。

第八条 采用“评定分离”招标的,施工项目招标文件应在《山西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施工招标文件示范文本(2017版)》基础上,增加“评定分离”办法,工程总承包招标、设备、材料等货物招标和勘察设计招标评分办法由招标人根据项目特点和实际需要依法制定,监理项目招标评分办法遵照山西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监理招标评标办法》中规定的评分办法执行。

第三章 评 标

第九条 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负责组建,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代表和有关技术、经济类方面专家组成,成员人数为五人以上单数。

第十条 评标委员会应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对各投标文件是否满足招标文件提出的所有实质性要求和条件进行初步评审。未能在实质上响应的投标,应当予以否决。

评标委员会对通过初步评审的投标人的技术部分、商务部分和报价部分作进一步评审、比较。

第十一条 评标完成后,评标委员会应向招标人提交书面评标报告,向招标人推荐3-5家不标明顺序的定标候选人,并对推荐的各定标候选人投标文件中的优点和存在的缺陷、签订合同前应当注意的事项等提出具体意见。

第十二条 若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定标候选人少于招标文件规定的数量,但达到3家及以上时,评标委员会按实际数量推荐;若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定标候选人数量不足3家时,由评标委员会作出是否具备竞争性判定,如具备竞争性,可继续推荐定标候选人。否则,招标人应重新招标。

第十三条 在评标结果(定标候选人)公示期间,定标候选人放弃中标或被查实存在违法违规行为被取消定标候选人资格的,若剩余定标(中标)候选人大于或等于3家时,招标人应继续定标;若小于3家时,招标人可以继续定标,也可以重新招标。

第四章 定标

第十四条 招标人负责组建定标委员会,数量为5人(含)以上单数,最多不超过9人。定标委员会组长原则上由招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担任,成员从招标人、项目业主或者使用单位的领导班子成员、经营管理人员、经济技术人员、单位纪检监察部门中产生,还可以从招标人的上下级单位(母子公司)人员中增补。定标委员会组成人员中必须有本级或上级纪检监察部门人员。确有需要的,招标人可以指定外聘人员参与定标,外聘人员不得超过定标委员会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一。定标委员会成员名单在发布定标结果公告前应当保密。定标委员会成员与定标候选人存在利害关系的,应主动回避并书面说明回避理由。

第十五条 定标委员会应从评标委员会推荐的定标候选人中确定1名中标人,并形成定标报告。定标委员会成员应客观、公正地履行定标职责,对所提出的定标意见承担相应责任。

第十六条 招标人在定标前应对评标委员会评标情况进行审查核实(重点审核客观评审部分),同时对定标候选人实力、信誉、过往项目履约评价、履约能力,定标候选人和拟派项目负责人业绩、奖项真实性、准确性、一致性,以及拟派项目负责人是否有在建项目等直接关系到标后能否良好履约的因素进行审查核实。

第十七条 招标人应结合项目实际和评标委员会的评审意见,确定与招标项目相匹配的定标要素。

(一)采用“择优”方式比选定标的可参考以下定标要素:

1.投标报价: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报价竞争方法,重点关注报价合理性分析。

2.企业实力(1-3年):企业综合情况(资质等级、科技创新等)、业绩和奖项(业绩、市级以上优质工程奖、安全文明工地)、财务状况(本地纳税、企业营业额、流动比率、资产负债率、净资产、流动资金、项目资金保障)等,其中注册地在本地的企业纳税应作为一个主要考量指标。

3.企业信誉(1-3年):企业获得的荣誉和表彰表扬(县级以上政府、相关行政主管部门、行业协会颁发)、履约情况(过往履约记录、建设单位履约评价)等。

4.项目机构:项目负责人履历(项目负责人业绩、荣誉、从业年限、职称以及在企业任职情况)、项目机构成员配置(专业配置齐全程度及合理性,技术负责人职称、从业年限,项目管理人员的证书、职称)、质量安全管理措施等。

5.其他:招标人认为必要的其他定标要素。

(二)采用“比劣”方式比选定标的可以参考以下定标要求:

1.质量安全事故(1-3年):企业发生过一般及以上工程质量、安全事故。

2.不良行为记录(1-3年):企业或其法定代表人、企业主要负责人、拟派的项目负责人受到县级及以上建设行业主管部门、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部门通报批评、失信记录、行政处罚的;企业受到建设单位履约负面评价或被其纳入履约黑名单的;在“信用中国”“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等平台查询到企业失信行为或不良记录的。

3.违法违规行为(1-3年):企业存在围标串标、转包和违法分包、弄虚作假、以他人名义投标、出借资质等违法违规行为的。

4.其他:(1)对定标候选人实地考察;(2)定标候选人企业项目班子成员可出席定标会议并由项目经理进行唱标(唱标内容:报价、工期、质量、施工组织设计等)。

定标委员会在“择优”同时也可进行“比劣”。招标人可以在定标规则中明确相关择优与比劣要素的优先顺序。定标委员会根据招标文件规定的定标要素,客观、公正、科学、精准地进行定标,确定中标人。

定标委员会成员投票时,应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投票规则独立行使投票权;不得弃权或产生废票,应采用记名方式并注明投票理由。应按“竞争和择优”以及“优中选低、低中选优”原则采取以下方式确定中标人:

对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应用“逐轮票决定标法”集体议事多轮票决每轮去除一个最劣中标候选人。也可采用“一次票决定标法”集体议事一次确定中标人,用“一次票决定标法”应经招标人“三重一大”会议通过。

第十八条 招标人的定标过程应由监督人和纪检监察部门全程参与,监督过程中发现异常情况的应及时提醒并纠正,但不得就评标、定标涉及的实质内容发表意见或者参与评标、定标讨论。

第十九条 招标人应在确定中标人后3日内公告定标结果,同时发出中标通知书。

第二十条 中标人不得无故放弃中标,中标人放弃中标、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或被查实存在影响中标结果的违法行为的,招标人可以在剩余中标候选人中,按照原定标程序和方法,组织原定标委员会重新定标,也可以重新招标。

第五章责任与监督

第二十一条 招标人应强化责任意识、法治意识,严格执行招投标有关法律法规,建立健全内部管控、决策约束和廉政风险防控机制,加强对招标文件、评标、定标等招投标事项审查管理,严格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定标办法和程序定标。

第二十二条招标人应在项目实施过程加强履约检查,对中标人的履约情况跟踪核查。

第二十三条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评标委员会、定标委员会应当严格遵守工程招标投标的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认真履行职责。“评定分离”实施中,存在违纪违规的,按照有关规定移送纪检监察机关或者相关部门予以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各县(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采用“评定分离”的参照本办法执行,各地实施“评定分离”的项目范围和规模由各自结合实际确定。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由长治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解释,并根据上级政策调整和实际工作需要适时修订。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一年)。


文件解读:《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评定分离”改革实施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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