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治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长治市财政局
关于进一步加强售后公有住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归集管理的通知
长建发〔2022〕71号
各县(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财政局、市直相关单位:
为保障公有住房出售以后的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正常使用,维护住房产权人和使用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建设部、财政部第165号令)、《关于进一步加强公有住房管理工作的通知》(长政办发〔2021〕57号)和《长治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长政办发〔2021〕62号)的有关规定,现将进一步加强公有住房出售后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归集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归集范围:凡在国有土地上,行政、事业单位和企业经政府相关部门批准出售的公有住房都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交纳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二、公有住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缴交标准:根据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和《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建设部、财政部第165号令)规定,出售公有住房的,按照下列规定交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一)业主按照所拥有物业的建筑面积交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每平方米建筑面积交存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数额为房改成本价的2%。
(二)售房单位按照多层住宅不低于售房款的20%、高层住宅不低于售房款的30%,从售房款中一次性提取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三、业主交存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属于业主所有。从公有住房售房款中提取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属于公有住房售房单位所有。
四、公有住房售房单位应当在收到售房款之日起30日内,按上述标准,连同代为收取购房者2%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一并缴至市(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户,由市(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中心向公有售房单位和购房人开具“山西省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用票据(山西省财政电子票据)”。
五、己被批准公有住房出售并已办理不动产登记手续的单位和个人,按照第二条规定补提(交)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六、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应当专项用于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维修和更新、改造,不得挪作他用。
七、房屋灭失时,市(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户中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按照以下规定返还:
(一)房屋分户账中结余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返还业主。
(二)售房单位交存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账面余额返还售房单位;售房单位不存在的,按照售房单位财务隶属关系,收缴同级国库。
八、公有住房售房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会同同级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一)未按《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建设部、财政部第165号令)第八条、第十二条第三款规定交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
(二)违反《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建设部、财政部第165号令)第十三条规定将房屋交付买受人的;
(三)未按《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建设部、财政部第165号令)第二十一条规定分摊维修、更新和改造费用的。
九、此项工作由长治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和长治市财政局共同解释,长治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下属长治市住宅专项维修基金管理中心负责承办。
长治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长治市财政局
2022年4月21日
(此文件公开发布)
文件解读链接:关于进一步加强售后公有住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归集管理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