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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公共建筑能耗限额管理的通知(长建发〔2022〕54号)

2022-04-11 18:52 来源: 市住建局

长治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长治市直属机关事务管理局

关于加强公共建筑能耗限额管理的通知

长建〔202254


各县(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直属机关事务服务中心,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践行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巩固清洁取暖工作成果,加强我市公共建筑节能管理,提升公共建筑能效,根据住建部和银监会《关于批复2017年公共建筑能效提升重点城市建设方案的通知》要求,现将加强我市公共建筑能耗限额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确定实施对象

公共建筑能耗限额管理的实施对象为(以下简称实施对象):

(一)经过清洁取暖节能改造的公共建筑;

(二)保密单位除外。

二、制定限额标准

公共建筑能耗限额依据单位建筑面积非供暖能耗、单位采暖建筑面积供暖能耗两个主要指标确定。具体能耗限额标准的确定、计算详见附件。

三、明确部门职责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公共建筑能耗限额管理工作的综合协调,公共建筑能耗限额的确定、相关信息的发布等。市直属机关事务管理局负责实施对象能耗限额管理和监督工作,负责协调市教育局、市卫生健康委员会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开展相关工作。公共建筑能耗限额工作实行属地管理,各县、区组织开展本行政区域内公共建筑能耗限额管理工作。

四、加强日常管理

(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于每年3月底前将列入能耗限额管理的建筑物名单、本年度能耗总额,上一年度实际能耗数据、全市同类公共建筑单位面积能耗平均水平及能耗指标等进行公示。

(二)因建筑面积、使用功能、用能结构等发生较大变化需对年度限额值进行调整的,用能单位需在发生变化后1个月内向市、县(区)级机关事务管理行政主管部门递交调整申请。

五、开展考核监督

(一)市、县(区)级机关事务管理行政主管部门、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上一年度实施对象的限额执行情况,会同有关部门对实施对象进行考核,考核结果由市、县(区)级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向社会公布。考核合格的建筑为本年度实际能耗小于定额约束值但大于基准值的建筑,考核不合格建筑为本年度实际能耗大于定额约束值的建筑。

(二)对考核合格建筑进行通报表扬,对考核不合格通报批评并由市、县(区)级机关事务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建筑的能源费用结算单位限期整改,未按期整改的督促其所有权人实施能源审计。对未按照要求进行能源审计、未按照规定报送能源审计结果或者报送虚假能源审计报告的,由市、县(区)级机关事务管理行政主管部门通报市、县(区)人民政府对建筑所有权人进行问责。


长治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长治市直属机关事务管理局

2022年4月6日

(此件公开发布)


文件解读链接:关于加强公共建筑能耗限额管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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